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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18 09:0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水平,压实项目管理责任,打造品质工程,重庆市交通局修订了《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规〔20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质量监督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目的意义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以来,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亟待修订。一是上位规章部分条款发生了变化。2017年9月,365平台官方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365bet部印发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65平台官方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365bet部令2017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从业单位质保体系、责任、质量监督报监及交竣工验收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是相关机构因改革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根据市编委及局相关文件(渝委编委〔2019〕75号、渝委编办函〔2020〕2号、渝交党〔2020〕47号),对重庆市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机构进行了拆分、整合,需对应调整、并明确相关职能职责界面划分。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部令2019年第38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365平台官方_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_365bet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5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及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渝委编办函〔2020〕2号)、《中共重庆市交通局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交党〔2020〕47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4条,主要对涉及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划分、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职责、交竣工验收及检测、质量重点监管名录等进行了重点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四条至第六条)。为适应机构改革调整后,原市交委质监局被拆分为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和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的情况,将原质监局的质量监督职能明确由总队承担,并赋予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质量监督技术支撑和服务职责。同时,相应明确了市、区(自治县)两级监督项目的划分及职权范围。
            (二)增加了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职责内容(第九条至第二十八条)。按照部《规定》中关于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职责的条款,在该办法修订中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咨询服务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等从业单位规定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应职责。
            (三)明确了质量监督要求、报监、监督程序、方式、问题处理、权限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按照部《规定》和机构调整后的分工情况,将质量监督报监、监督程序等条款进行了相应的增加或调整。
            (四)对交竣工验收相关职责及要求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按照部《规定》中关于交竣工验收的条款以及我局《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竣(交)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19〕7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交竣工验收工作中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交竣工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了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的单位及职责;并对开展区县交竣工质量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出了要求。
            (五)补充增加部分重要内容(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八、五十二条)。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21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任务攻关方案的通知》(渝交路〔2020〕123号)要求,新办法中增加质量重点监管名录条款;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要求,增加了信用信息登记的有关条款;根据部《规定》,补充增加了信用评价、行政处罚等条款。
            四、《办法》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监督单位,是指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的单位;
            (三)质量监督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活动的人员。
            (四)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等单位。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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